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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须知
发布时间:2010/01/22

  展位的分配和使用

    1.1 组委会根据参展商的要求分配展位,组委会拥有展位分配的最终决定权;

    1.2未按时支付费用被视为自动退出,展位由组委会另行安排;

    1.3未经组委会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将展位转租他人或使用展厅公共场地。

  展位的取消

    2.1展位一经确认,参展企业应及时缴纳展位费;

    2.2在参展期内,自行退出参展的企业,其缴纳的展位费不予退还,充作大会宣传经费。

  展品运输

    3.1参展商负责将展品运输至展位的所有费用;

    3.2参展商负责安排在展会期间的展品仓储和包装;

    3.3参展商应该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从展览地点撤出其展品和装饰,对于因此引起的损失和延误,参展商应向组委会作出赔偿。

  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保护“渔博会”中外参展商的合法权益,所展示的样品均应明确其知识产权,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国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遵守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如有侵权或假冒的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撤消该参展商的展品并停止其展出。

  安全

    5.1组委会将根据展会的利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是组委会对于在会展之前、期间或之后展品或其他财产的丢失或损坏及个人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5.2参展商如有贵重物品需要通宵存储,应自行投保或聘请特别护卫服务,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自负,如需协助可与组委会联络;

    5.3在渔博会进行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展品一概不得带出会场。参展商正式撤展时需经组委会安保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携带展品离开;

    5.4为保证展品安全,渔博会每日闭馆时各展位人员需等保安人员清场到本展位时方可离开。渔博会期间,参展商不得无故中途撤展,否则组委会有权向参展商收取罚金。如有特殊理由,经组委会同意,方可提前撤展。

  防火和其他规则

    所有展品、资料和附件都必须采取正常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符合防火规则和建筑条例。参展商的展示品不得阻碍其他参展商的视线或有损整个会展的利益。组委会保留下达规则的权力,参展商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进入展会场地的人员

    组委会保留根据整个会展的利益拒绝任何人进入展馆的权力。

  展览地点规则

    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中心的规章制度。

  展位使用及宣传品

    参展商只能展示申报的展品,参展商只可在本身的展位范围内派发产品目录等宣传品,不得在会场内的公共区域派发宣传品或纪念品。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广告。

  解释

组委会拥有本规定的解释权。

 

第三届中国舟山国际渔业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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