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第二届中国(舟山)国际渔业博览会(以下简称“渔博会”)正常的展示、宣传和交易秩序,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展会管理
第一条 “渔博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布展、集中交易,展区由组委会办公室确定,并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条 组团单位及参展企业的展位负责人在渔博会举办期间须携带展品清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展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组委会办公室许可,不得以“渔博会”名义从事任何宣传、促销活动;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五条 凡单位和个人参加“渔博会”的商品交易活动,应在组委会确定的展区及对应的展位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不得私下转让展位,不得分割和拼搭展台。如发现违规者,对交易双方从严处罚。
第六条 参展代表若需发布广告,必须到组委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广告投放许可的经营者,应经组委会办公室批准在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设置发布广告,做到美观、规范、安全、有序,会议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七条 参展人员、会务工作人员和记者凭有效证件进入展区。
第八条 参展代表若自带车辆,可到组委会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二节 安全保卫
第九条 各参展单位必须认真阅读严格执行渔博会的《布撤展须知》,布展撤展做到安全、有效、整洁。
第十条 参展单位在布撤展时要明确防火责任人,并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展位内的电器安装,必须由具有岗位资格证的电工操作,并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电源由展会统一提供和负责施工搭线,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第十二条 展区内布展装修时承建商必须要有相应的防火处理措施,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不得在施工区域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禁止电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施工单位对违规操作引起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在走道、楼梯、出口等地方堆放物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展区内严禁吸烟。
第三节 参展须知
第十五条 报到手续
1、报到时间:11月10日—11月15日? 8:30—17:30
2、报到地点:浙江省舟山市海洋科技馆。
3、报到服务点:将设置报到处、咨询台、设施租赁台、收款台、发证处,由专门工作人员为参展单位服务。
第十六条 布展
1、凭《展位确认书》到展馆办理相关的手续,在规定的展区、展位布展。
2、布展时请维护展具、用具,凡损坏丢失需照价赔偿。
3、布展时不得私自搭、拆、拼、转让展台,如发现违规,对违规拼台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从严处罚。
4、若需使用标准展位以外的物品,须到展会服务台办理租借手续,严禁动用其他展位的展具。
第十七条 储运
1、参展单位的展品运输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
2、要求由展会提供运输、装卸、仓储服务的,请提前到展会组委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参展单位自理。
第十八条 展馆管理
1、展会期间参展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进入展馆。
2、参展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进馆。
3、严禁在展厅内建筑物或展具、用具上张贴、刻划,如发现建筑物、展具、用具人为损坏,由损坏人照价赔偿。
4、参展商须管理好自己的展品,防止丢失。
5、参展人员须注重仪表,讲文明,讲礼貌,遵守展会各项规定。
6、为维护展会秩序,展区设安保人员执勤。
第十九条 贸易活动
1、参展商应按规定参加相应活动,积极捕捉商机,洽谈签约。
2、参展商每天应据实填写成交统计表,于当天闭馆前由工作人员到各展位收取。
3、参展商如有特别重大的交易活动可告知组委会新闻宣传部,以便安排新闻采访和报道。
第二十条 撤展
1、撤展时间:11月18日15:00,参展单位不得提前撤展;
2、经组委会展务协调部检查展具、用具,若无损坏丢失,则允许正式撤展。
第二届中国(舟山)国际渔业博览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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